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ULDV-114-司促-853-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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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朱紹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804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5,644元,及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7,918元,及自113年7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3.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7,754元,及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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