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ULDV-114-司促-879-202503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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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志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6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