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ULDV-114-司促-953-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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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蔡湘瑩 徐桂鴻 一、債務人蔡湘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6,905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蔡湘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徐桂鴻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蔡湘瑩應向債權人給付2,458,001元,及自113年1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蔡湘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徐桂鴻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蔡湘瑩應向債權人給付240,792元,及自113年11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蔡湘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徐桂鴻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蔡湘瑩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蔡 湘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徐桂鴻負清償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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