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4-司全聲-2-20250204-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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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金能 相 對 人 得豐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慧靈 相 對 人 周龍風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司 全字第二二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司全字第222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