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3-06
案號
ULDV-114-司執全-17-20250306-1
字號
司執全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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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 務 人 廖文吉 住○○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洪冠瑜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尚須扶養罹患慢性病之 母親,故應於扣押聲明異議人之薪資時酌留此部分之必要生活費用等語。 二、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為民法第1117條所明定。 三、經查,依聲明異議人母親陳淑禎之11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及 勞保投保資料所載,其名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943,100元,112年所得總額為798,747元,顯無受聲明異議人扶養之必要。況陳淑禎所罹患之蛋白尿、自發性高血壓、高膽固醇血症等疾病,均非屬其收入難以支應醫療費用之重大疾病,而可透過日常服用藥物、定期回診之方式獲得控制。是聲明異議人主張其須扶養陳淑禎,而應酌留扶養費每月18,618元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