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ULDV-114-司執-2488-20250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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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彭大中(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保險等資料,並主張於查詢有效果時,併為強制執行。然本件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死亡,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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