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4-司執-2627-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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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27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李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李宗勳於勞工保險局之投 保資料,並請就查得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任職之薪資債權准予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偉佺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位於嘉義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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