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ULDV-114-司執-2698-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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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順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明因無法知悉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爰請求調查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准逕予強制執行;依本院勞保查詢結果,債務人現任職設於臺中市西屯區之鴻誠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在本院轄區,又債務人於臺中南屯路郵局內之存款餘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執行無實益,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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