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ULDV-114-司執-3082-20250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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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邱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明因無法知悉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爰請求調查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所得資料,並准逕予強制執行;依本院勞保查詢結果,債務人現任職設於臺中市神岡區之久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在本院轄區,又債務人於郵局未開戶,其最新所得資料顯示於久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盟洋水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新營區)有薪資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