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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2

案號

ULDV-114-司執-3271-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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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7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簡建仁 張家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簡建仁於第三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併查詢簡建仁、張家國勞保、郵局及保險等資料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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