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3
案號
ULDV-114-司執-407-202501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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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劉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西湖郵局之存款 債權併查詢勞保、郵局及保險等資料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西湖郵局所在地位於苗栗縣,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