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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6
案號
ULDV-114-司執-4770-20250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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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劉秀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 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後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尚有不明,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嘉義縣,此有債務人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