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8

案號

ULDV-114-司執-4801-20250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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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0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黃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狀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並提出113年12月12日債務人保險查詢結果表為憑。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911號債權憑證之執行紀錄表所示,係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查詢並發還與債權人。則依上開一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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