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ULDV-114-司執-5728-20250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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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28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務 人 黃玉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明因無法知悉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爰請求調查 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並准逕予強制執行;依本院函查郵局開戶結果,債務人於新店中央郵局(址設新北市新店區)有存款債權可供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