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ULDV-114-司執-7282-20250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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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8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余念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 帳戶資料,俾予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郵局存款債權,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震曜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本件第三人震曜工程行所在地係設在臺南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並無不明,應先適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則依前開說明,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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