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6

案號

ULDV-114-司家聲-1-20250326-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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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永靖 相 對 人 廖永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廖永坤應給付聲請人廖永靖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 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廖永靖、廖美女、廖淑媛與被告廖永坤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確認。因裁判費新幣9,250元已先由原告廖永靖即本件聲請人繳納,是相對人廖永坤應給付聲請人廖永靖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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