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ULDV-114-司拍-17-2025032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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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彥樺 相 對 人 李易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 借用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月1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10月23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新東 93 1972.50 0000000分之81907 002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368 198.40 144分之1 003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510 346.44 48分之1 004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517 2143.96 48分之1 005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521 153.56 48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