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ULDV-114-司拍-3-20250220-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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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美慧 相 對 人 蔡宗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2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9月2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林頭 208 71 4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3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751 雲林縣○○市○○段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2.45 二層42.45 電梯樓梯間3.43 88.33 4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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