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ULDV-114-司拍-7-202502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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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陳秀英 相 對 人 廖幸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7月2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0年7月26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僅支付95,000元,其餘皆未依約還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崙背鄉 港尾 1401 2771.95 1000分之254 002 雲林縣 崙背鄉 港尾 1402 2289.75 10分之2 003 雲林縣 崙背鄉 港尾 1409 2501.63 2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