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06
案號
ULDV-114-司繼-104-202502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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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乙○○ 前列丙○○、丁○○、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己○○ 前列丙○○、丁○○、乙○○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法定代理人己○○應在聲請狀尾及3名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同意書 尾蓋用印鑑證明章(聲請狀及同意書漏未蓋章)。 ㈡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尚有被繼承人之祖母李吳貴女未聲明拋 棄繼承),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戊○○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