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0
案號
ULDV-114-司繼-111-2025021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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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賴石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提出被繼承人賴逸松之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聲請人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之住所(原聲請狀陳報最後 住所為雲林縣○○鎮○○里○○路0號,惟該地址係虎尾鎮戶 政 事務所,顯與事實不符,請重新陳報)。 ㈢聲請人應按已知資料填寫遺產清冊提出於本院,按不動產、動 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