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1-17

案號

ULDV-114-司繼-27-202501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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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柏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陳烽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 ㈢提出被繼承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㈣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 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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