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ULDV-114-司繼-293-202503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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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李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李永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㈡提出被繼承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㈢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