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20
案號
ULDV-114-司繼-35-202501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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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子○○ 聲 請 人 乙○○ 前列甲○○、庚○○、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甲○○、庚○○、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辛○○ 前列丁○○、戊○○、丙○○、己○○、甲○○、庚○○、癸○○、乙○○共同 被繼承人 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人甲○○等3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辛○○之戶籍謄本 及其印鑑證明(申請目的:同意3名子女拋棄繼承)。 ㈢提出聲請人癸○○(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鄒昇燊之戶籍謄本 及其印鑑證明(申請目的:同意子女拋棄繼承)。 ㈣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之負 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㈤法定代理人辛○○、法定代理人鄒昇燊及聲請人甲○○、庚○○、癸○ ○,應在聲請狀尾補蓋印鑑證明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