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4-司繼-77-202502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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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前列乙○○、甲○○共同 法定代理人 庚○○ 前列乙○○、甲○○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庚○○、戊○○、己○○、乙○○、甲○○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人己○○及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丙○○之印鑑證明。 ㈢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丁○○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㈣全體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在聲請狀尾蓋用印鑑證明章,聲明 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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