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V-114-司聲-20-202503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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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許菊 吳鴻榮 吳欯慧 黃玉英 吳珍瑜 吳珍瑗 吳俊德 簡勝美 吳怡慧 聲 請 人 吳金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進丁間聲請變換擔保金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