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日期
2025-03-31
案號
ULDV-114-司聲-43-20250331-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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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張啓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相對人張盟 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張啓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