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ULDV-114-司聲-51-202503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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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孟宗即冠欣農機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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