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ULDV-114-婚-11-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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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負擔部分,依法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肆仟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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