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ULDV-114-婚-8-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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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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