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5

案號

ULDV-114-家催-5-20250225-1

字號

家催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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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遲立紳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被繼承人遲立紳(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鄰○○路 00號之4,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 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遲立紳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 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遲立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遲立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遲立紳係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之單身榮民,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死亡,惟因其係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後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遲立紳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遲立紳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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