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日期

2025-03-03

案號

ULDV-114-家婚聲-1-20250303-1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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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 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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