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2

案號

ULDV-114-家繼訴-1-20250212-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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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曉芬 林雲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8日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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