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1-09
案號
ULDV-114-家聲-5-2025010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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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 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 法第75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繼 字第66號案卷,惟本件聲請人聲請狀未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用印,卷內民事委任狀則無委任案號及委任事件之記載, 且民事委任狀之日期記載亦有缺漏,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閱卷 事件,已曾因聲請狀未依上開規定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或用印,及委任狀記載有上開缺漏,而經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情形 ,有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70號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本次聲請 閱卷仍未符合聲請之法定程式,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