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ULDV-114-家親聲-12-2025031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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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許子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聲請人聲請改定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交付未成年子女及請求未成年子女 未來扶養費部分,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又聲請人依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乙○○返還其過去所代墊之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新臺幣1,206,249元部分,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