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未成年子女住所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V-114-家親聲-30-20250318-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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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聲請指定未成年子女住所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