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1-13

案號

ULDV-114-家調裁-2-20250113-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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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東敏 相 對 人 李燦瑩 李家承 兼上二人之 代 理 人 李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李東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李燦瑩 、李家承、李燦明之被繼承 人李添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民國73年1月1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為紀清發、生母為李張素蘭, 其自小即與生父、生母共同生活,由渠等照顧、扶養,惟戶籍資料記載其於民國70年2月26日(現戶戶籍謄本誤載為75年2月26日)為相對人李燦瑩 、李家承、李燦明之父母即被繼承人李添教(下稱李添教)與訴外人即堂伯母李林素莉(原名李林淑麗,於113年11月30日亡故)共同收養(聲請人已與李林素莉於113年7月30日終止收養),並從養父姓。聲請人直至就讀大學時期始知悉被他人收養之事,養父李添教與其生母前夫李件為堂兄弟關係,當年為了祖先祭祀而讓聲請人從生母前夫李件之姓氏,然聲請人從未與李添教、李林素莉共同生活過,是聲請人與李添教自始即無收養合意,也無養育之事實存在,爰依法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則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均無意見,並請求法院依兩造 合意為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查本件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且合意聲請法本院裁定,有本院114年1月6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自應由本院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 四、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查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其養父為李添教,上開戶籍記載是否與事實相符,有待釐清,收養關係是否存在即不明確,致聲請人處於不安定之法律地位,在私法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確定之法律地位及危險狀態,法院得以判決除去之,為使身分關係明確及戶籍登記正確,應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具受確認裁判之法律上利益。 五、又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 限,74年6月3日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定有明文。是收養係以雙方當事人收養意思之一致為其根本要件,而此收養意思係指收養者有以他人之子女為子女之意思而收養之,且當事人具有相互履行收養關係之義務,並為共同生活之實質意思而言,故雙方當事人須具有一致之收養意思,始為有效之收養,倘當事人間收養時皆無收養與被收養之真意,而係基於其他目的而為虛偽收養,則其收養之一般成立要件即不具備,其收養自屬不成立。 六、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 李添教、李林素莉之除戶謄本及李添教之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簿冊影像資料核閱無誤,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均稱:不知道父母親有收養聲請人,父親在73年間死亡,因為聲請人申請戶籍謄本,我才知道戶籍資料有收養的記載等語。是本院綜合上揭事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聲請人與李添教間縱於形式上已為收養,並辦理收養登記,惟其等原無收養之合意,聲請人亦不曾自幼受李添教撫育,從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李添教間之收養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人提起本件請求雖於法有據,然確認收 養關係存否事件,依法必須藉由法院裁判始能還原身分,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應認相對人之行為乃是伸張或防衛其身分權所必要。因此,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 八、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項、第81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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