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ULDV-114-消債更-22-2025032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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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債 務 人 張勝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下列資料,均勿用影本代替 : ⒈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四、提出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電信費、水費、瓦斯費、電 費、油費、過路費、汽車強制險、機車強制險等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其父親張義助、母親羅玉應之扶養費 各3,000、5,000元等情。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張義助、羅玉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 略)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 費用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張義助、羅玉應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張義助、羅玉應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2月11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張義助、羅玉應是否有投資基金、 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張義助、羅玉應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三、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