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ULDV-114-消債清-2-2025021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進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江進展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56條第2 款所明定。再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 字第12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進行更生之執行程序,於113年8月30日公告債權表,並於113年8月28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於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見更生執行卷第221頁),上開通知已於113年9月4日寄存送達債務人,債務人並未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經本院另於113年10月1日通知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見更生執行卷第250頁),債務人仍未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嗣再經本院定於114年1月13日上午10時通知債務人到場行調查訊問程序,債務人亦未到場。本件債務人迄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且亦無法聯繫債務人,足認債務人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合於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第56條第2項所定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