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5-03-06
案號
ULDV-114-消債聲-3-2025030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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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孟凡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權 人 吳隆助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孟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孟凡已經鈞院以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