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5-02-11
案號
ULDV-114-監宣-42-2025021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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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2號 相 對 人 即 監護人 辛○○ 關係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辛○○ 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二第1、2有關「辛○○」之記載,應更正 為「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