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1
案號
ULDV-114-繼-20-20250311-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 ,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 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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