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ULDV-114-補-43-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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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境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 元,暨提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合於法定格式之委任書,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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