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1

案號

ULDV-114-補-66-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章、林漢周、林漢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9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原告 係依民法第767條及同法第821條之規定,請求就被告等占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1所示編號A平房部分面積73平方公尺拆除及編號B水泥鋪面部分面積40平方公尺刨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範圍之全部計算,非得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700元【計算式:(73㎡+40㎡)2,900元=327,700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地號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