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2-09

案號

ULDV-114-親-1-20250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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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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