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8

案號

ULDV-114-訴-102-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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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被 告 蔡篤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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