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ULDV-114-訴-149-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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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徐國馨 被 告 李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號3樓,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簡字第29號判決在卷可稽,且兩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之原因債權發生地為新北市新莊區中環路,雖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在雲林縣二崙鄉,然仍以被告住所地及兩造日常主要活動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聯繫因素較高且較為適宜,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移送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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