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ULDV-114-訴-158-202503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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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王瑞虹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郭玉杯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15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2,012,954元【計算式:(685.20㎡+60.67㎡)7,800元 346/1000=2,012,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僅繳納19,315元,尚不足1,68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