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ULDV-114-訴-178-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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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陳孝璦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申報金額新台幣(下同)5,594,91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並補提雲林縣○○鄉○○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之土地謄本及雲林 縣○○鄉○○村○○路00號、59之1號、59之2、59之3、59之3號、59號 之4等稅籍資料,逾期不繳及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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