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ULDV-114-訴-179-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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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周家瑋 被 告 梁國強 梁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13 年10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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